律师观点分析
2018年4月,被告人刘XX通过qq聊天得知以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获利,就以个人名义办理了襄阳XX公司、襄阳XX公司等五个商业公司的营业执照、公章、对公账户,手机号等手续,并将这五套手续送至深圳市,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,刘XX从中获利15000元。经查,以其姓名注册的襄阳XX公司账户从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非法转账金额为792XXXX9742元;以其姓名注册的襄阳XX公司账户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0非法转账金额为208XXXX1650元。合计非法转账人民币100XXXX1392元。
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、抓获经过、转账金额情况说明、户籍信息等书证,证人王X的证言,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,警情交易流水、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、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据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为他人提供以本人信息办理的对公结算账户,情节严重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诉讼中,被告人刘XX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XX的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,且签字具结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:被告人刘XX系初犯、偶犯,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。
判决如下:
被告人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;所判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